【轉知】轉知衛生福利部公文
「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」第三條附表一﹑第六條附表五及「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」
第三條,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311號令修正發布,請查照
並轉知所屬。 旨揭發部令及附件,因資料量過大,資料連結如下(行政院公報資訊網),請有需要者自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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